法律
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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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 第 2 條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
- 第 3 條本法所稱勞工,係指下列之人: 一、受僱人及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
- 第 4 條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
- 第 5 條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
- 第 6 條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
- 第 7 條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
- 第 8 條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
- 第 9 條勞工得於期日偕同由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為輔佐人,不適用…
- 第 10 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經審判長許可…
- 第 11 條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 第 12 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 第 13 條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
- 第 14 條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
- 第 15 條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第 16 條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
- 第 17 條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
- 第 18 條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但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 第 19 條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
- 第 20 條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 法院遴聘前項…
- 第 21 條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前項勞…
- 第 22 條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
- 第 23 條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 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
- 第 24 條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
- 第 25 條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性…
- 第 26 條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 前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 第 27 條勞動調解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前項調解條款之酌…
- 第 28 條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
- 第 29 條除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告知者外,適當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當事…
- 第 30 條調解程序中,勞動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
- 第 31 條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 第 32 條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因案情繁雜…
- 第 33 條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
- 第 34 條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
- 第 35 條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 第 36 條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
- 第 37 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
- 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 第 39 條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
- 第 40 條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 前項訴…
- 第 41 條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為選定之會員起訴,被選定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 第 42 條被選定人依前條第一項為訴之追加者,法院得徵求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
- 第 43 條工會應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前條之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為…
- 第 44 條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前項情形,法院應…
- 第 45 條勞工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訴訟之判決不服,於工會上訴期間屆…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 第 46 條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 第 47 條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
- 第 48 條勞工所提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法院發現進行訴訟造…
- 第 49 條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
- 第 50 條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