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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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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事件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3-12-15
條文全文
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