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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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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事件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3-12-15
條文全文
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 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務分配,其法官之遴選資格、方式、任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 3 條
第 5 條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