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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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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3-12-15
條文全文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第 15 條
第 17 條
所屬主題
資遣與資遣費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