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33 條

條文內容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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