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勞動事件法
›
第 11 條
勞動事件法
第 1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條文內容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 第 10 條
第 12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