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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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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法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3-12-15
條文全文
調解程序中,勞動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第 31 條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