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童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不得工作。餐廳晚班常直接撞到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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