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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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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1 條
第 十二 章 附則
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 84 條
第 84-2 條
相關函釋
2025-12-15
勞動條 4字第 1140149247 號函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
2022-12-21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1165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除符合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內規定之外,另領有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 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相符者,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2022-08-17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799 號函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權益,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 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勞動 2 字第 0 970004207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2022-06-10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563 號函
「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時間與內容,由社福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 訂服務契約,其工作性質與於社福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 尚屬有別,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2022-05-02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373 號函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之各縣、市 抽水站操作人員,僅限於受各機關自行僱用者
2022-02-23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140 號函
領有營造業法及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所定登記證書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 僱工地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工作者相符 時,適用該條規定
2019-08-28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940 號函
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住院醫師於工作當月全為輪班制、 全為非輪班制、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等各種情形時,其「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計算方式說明
2019-03-26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246 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雇雙方如約定「按 月計酬」每月正常工時時數 240 小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 未達約定時數,其當月工資仍應以約定時數核計,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 另依同法第 24-1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2019-03-04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118 號書函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之說明
2015-11-02
勞動條 2字第 1040132228 號函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適用第 84 條之 1 按月計酬工作者,其基本工資計 算公式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為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 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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