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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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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第 3 條
第 4-1 條
相關函釋
2005-06-02
勞動 1字第 0940028896 號函
農會得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2001-05-18
(90)台勞動一字第 0022451 號公告
公告勞動基準法適用及不適用行業變更類別情形
1998-09-08
(87)台勞動一字第 037895 號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業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