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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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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六 章 退休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第 28 條
第 29-1 條
相關函釋
2005-02-22
勞動 4字第 0940008153 號
釋疑有關因應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實施,各界對勞雇雙方得合意結清勞工適 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規定
1991-01-22
(80)台勞動三字第 01420 號函
退休金給付期限之疑義
1988-04-22
(77)台勞動三字第 11535 號函
○○公司應付勞工退休金申請准予一年後開始分五年付款是否可行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