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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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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第 36 條
第 38 條
相關函釋
2018-03-26
勞動條 1字第 1070130489 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修正所訂工作規則,於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自 107.03.01 施行後,涉及之相關調整事項說明
2012-05-15
勞動 1字第 1010131224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係包括規 則之「訂定」及「變更」,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補充規定訂立工作規 則後應於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2000-11-08
(89)台勞動一字第 0049583 號函
審核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與分散各地所屬分支機構工作規則之處理原則
1996-08-14
(85)台勞動一字第 128029 號函
事業單位申請撤銷業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主管機關如認為理由不 當,得予拒絕
1996-04-13
(85)台勞動三字第 108464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 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1991-03-08
(80)台勞動一字第 06177 號函
經核備之工作規則,主管機關認為不妥時,得撤銷之
1988-11-29
(77)台勞動一字第 27019 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於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 之工作規則,並經事業主體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其所屬各分支機關是否 仍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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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