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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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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1 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條文內容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這條規定常出現在哪些問題?
離職後競業禁止多久才有效?公司要付多少補償?
為什麼相關:
要求競業禁止以書面詳細記載限制與補償,雙方簽章並各執一份。
不能直接套用:
書面形式通過仍不代表其他實質要件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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