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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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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第 4-1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2019-06-21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702 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經法院判決違法解僱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於訴訟期 間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年終獎金、遲延利息、晉升條件及回任後特別 休假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018-02-21
勞動福 3字第 1070135081 號函
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範目的,有關 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事業單位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 業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退休金處理方式說明
2017-06-16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328 號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06.06.16 修正已增訂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時,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給付相關規定,前函釋與施行細則修正規 定牴觸,爰自 106.06.18 停止適用
2008-06-24
勞動 1字第 0970130313 號函
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 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 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2000-07-19
(89)台勞動一字第 0025966 號函
公立學校技工工友等工作年資併計疑義
1999-12-10
(88)台勞動一字第 0052845 號函
工作年資併計特別休假疑義
1999-10-28
(88)台勞動一字第 0045711 號函
學校機關技工、工友曾任研究計畫助理之年資可否採計為休假及退休之工 作年資
1999-08-31
(88)台勞動一字第 0037296 號函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 疑義
1999-06-03
(88)台勞動一字第 022585 號函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資臨 時人員之年資,於適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疑義
1999-05-26
(88)台勞動一字第 018634 號
關於各機關學校工友 (含技工) 曾受僱為臨時工友之服務年資可否併計 其年資辦理休假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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