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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條文內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這條規定常出現在哪些問題?
定期契約到期就一定不用資遣費嗎?
為什麼相關:
規定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不能直接套用:
前提是契約確為合法定期契約並且自然期滿,不包含提前終止或實質不定期契約。
連續曠職三天,公司就能立刻解僱嗎?
為什麼相關:
確認依第12條終止時,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不能直接套用:
僅在第12條終止成立時適用;不處理已工作工資及其他未結清項目。
相關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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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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