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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9 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條文內容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本站白話整理
勞動契約終止後,員工請求服務證明不得拒絕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
這條規定常出現在哪些問題?
離職後公司不給服務證明、離職證明或最後薪水怎麼辦?
為什麼相關:
規定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
不能直接套用:
服務證明不等於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要資遣我,預告、謀職假、資遣費和文件怎麼核對?
為什麼相關: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不能直接套用:
服務證明書是工作經歷證明,不等於用來證明非自願離職的離職證明。
連續曠職三天,公司就能立刻解僱嗎?
為什麼相關:
確認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不能直接套用:
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並非同一文件,不替個案認定終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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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7 勞職業字第 096007848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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