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定期契約到期就一定不用資遣費嗎?

如果是真正合法的定期契約,期限屆滿自然離職,原則上沒有預告工資與資遣費;但契約上寫了到期日,不代表一定成立定期契約。若工作本來具有繼續性、到期後仍繼續工作,或反覆續約符合轉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就不能只用『合約到期』結案。

先確認這份定期契約是否合法

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能使用定期契約

勞基法允許臨時、短期、季節或特定的非繼續性工作訂定期契約;若職務是公司長期反覆需要的固定工作,不能只靠契約名稱或到期日認定。

看工作本質,不只看紙上名稱

把職務內容、同職務是否長期存在、是否有不定期員工做相同工作、公司是否年年換約等資料放在一起判斷。

特定性工作超過一年另有核備問題

若公司主張是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工作,期間超過一年時,還要核對是否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不能只看雙方已簽名。

到期時要分三種情況

合法定期契約依約到期

契約確實有效且工作在到期時結束,依勞基法第18條,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原則上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

到期後繼續工作,公司也沒有反對

這可能依勞基法第9條視為不定期契約;此時日後由公司終止,就要回到一般法定終止事由、預告及資遣規則。

反覆續約或短暫中斷

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與中斷日數,可能影響是否視為不定期契約;特定性或季節性工作另有例外,不能只用『每次都有新合約』判斷。

沒有資遣費,也不代表公司沒有其他結算義務

末薪、未休特休與服務證明分開核對

契約是否自然到期,只處理終止型態;已工作的工資、依法應結算的未休特休及勞工請求的服務證明,仍是另外的權益。

失業給付資格不是由本頁直接決定

部分定期契約期滿者在符合就業保險條件時,可能被視為非自願離職;應另看失業給付頁,不能把『無資遣費』等同『一定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情境示範

真正的一次性專案契約到期

情境:公司為六個月一次性展覽專案聘人,契約、工作內容與專案結束日一致,到期後工作也確實消失。

  1. 核對工作是否屬可預期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2. 確認契約到期後沒有繼續工作或立即以相同職務續約。
  3. 分開結算末薪、未休特休及文件。

結果:若定期契約有效且依約期滿,原則上沒有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提醒:是否符合定期契約要件仍看實際工作,不由案例名稱直接決定。

櫃檯工作每年重簽一次

情境:勞工連續三年都做同一間門市的日常櫃檯工作,公司每年底結束後隔幾天再簽一年。

  1. 確認櫃檯工作是否是公司持續存在的日常業務。
  2. 列出每份契約的起迄、間隔與工作內容。
  3. 不要先接受『最後一份到期,所以一定沒有資遣』的結論。

結果:這類情況有不定期契約或連續年資爭議,應帶完整契約與排班資料個別確認。

先確認這些事

  1. 每份契約的起日、到期日、工作內容與簽約時間。
  2. 工作是臨時、短期、季節、特定專案,還是公司長期持續需要。
  3. 到期後是否繼續出勤、公司有沒有立即反對或再簽新約。
  4. 前後契約合計工作期間與中斷日數。
  5. 公司如何說明不續聘,是否另有提前終止、裁員或換約情形。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在契約到期前就要求離開,卻仍說是自然到期

先做:保存原契約、通知日與最後工作日,改按提前終止查核。

找誰:先看公司資遣總覽;理由不一致時向地方勞工局(處)申請諮詢或調解。

工作長期存在,卻反覆用一年一聘或短暫中斷方式續約

先做:整理全部契約、薪資與排班,不只交最後一份合約。

找誰:向地方勞工局(處)確認契約性質;已有給付爭議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涉及派遣、職災、懷孕育兒、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公部門約聘

先做:先確認適用法規與身分,不直接套一般民間定期契約結論。

找誰:帶契約與身分文件詢問主管機關或勞工法律扶助。

先判斷契約性質,再談有沒有資遣費

契約標題、到期日或勞工曾簽名,都不能單獨證明定期契約有效;本站不替個案直接認定契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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