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條文全文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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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餐廳持續性職缺原則上使用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才得使用定期契約;有繼續性的內外場工作原則上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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