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只有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務會接觸營業秘密、期間區域職業與對象合理,且另給合理補償時,離職後競業禁止才可能有效;任一條件欠缺即無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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