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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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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法律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第 16 條
第 18 條
所屬主題
資遣與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