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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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
- 第 2 條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
-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4 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
- 第 5 條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
- 第 6 條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
- 第 7 條協商委員會協商達成之協議,其效力及於個別勞工。 協商委員會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
- 第 8 條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
- 第 9 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
- 第 10 條經預告解僱之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本法規…
- 第 11 條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 第 12 條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
- 第 13 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
- 第 1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因違法大量解僱勞工所需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其補助…
- 第 15 條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評估委員會,就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原因…
- 第 16 條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
- 第 17 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 第 18 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
- 第 19 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
- 第 20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 21 條本法自公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