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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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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 16 條
第 17-1 條
相關函釋
2026-04-13
勞動條 3字第 1150147957 號函
勞動部就保障罹癌勞工勞動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 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輔導轄內事業單位辦理及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 工職場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2021-05-07
勞動條 1字第 1100130297 號函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與新修正法令規定牴觸之函釋
2013-11-15
勞動 2字第 1020083156 號
工資如按月計算,勞雇雙方於約定 1 日工資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 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休假日出勤加發「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 允應一致
2010-07-14
勞動 3字第 0990130965 號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 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若得受僱者同意,可調動受僱者,但應參照調 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2006-11-09
勞職業字第 0950042546 號函
雇主於勞工提前終止契約,辦理資遣通報釋疑
2005-10-11
勞職業字第 0940506194 號
有關新聘到職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離職,雇主是否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2003-12-24
勞資二字第 0920070419 號
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 遣費疑義一案
2003-07-29
勞職外字第 0920205706 號函
雇主如有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並準用同法第 17 條規定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而終止僱傭契約 如係歸責於勞工而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得依民法第 489 條規定請求賠償
2002-11-19
勞職外字第 0910055006 號函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且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 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若約定因 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而賠償罰金,則為無效
2001-07-24
(90)台勞動二字第 0026970 號
有關新工時制度實施後,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者工資如何計給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資遣與資遣費
離職與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