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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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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第 六 章 退休
勞動基準法 第 57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 56 條
第 58 條
相關函釋
2018-02-21
勞動福 3字第 1070135081 號函
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範目的,有關 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事業單位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 業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退休金處理方式說明
2009-01-10
勞職管字第 0970034259 號函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 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 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 工作
2008-06-24
勞動 1字第 0970130313 號函
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 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 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2008-06-20
勞動 1字第 0970130353 號函
有關公部門各業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 日起算,惟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依其他法令有併 計規定者,從其規定
2005-04-21
勞動 4字第 0940019070 號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於原機關改制行政法人後,仍適用勞動基準法 者,得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1999-12-10
(88)台勞動一字第 0052845 號函
工作年資併計特別休假疑義
1999-10-28
(88)台勞動一字第 0045711 號函
學校機關技工、工友曾任研究計畫助理之年資可否採計為休假及退休之工 作年資
1998-07-03
(87)台勞資二字第 025697 號
勞工若基於「借調」,由原事業單位調往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 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
1998-06-01
(87)台勞動三字第 020663 號
公營事業工友退休可否併計行政機關工友年資疑義
1995-06-14
(84)台勞動三字第 119983 號
勞工調至另一關係企業嗣後再調回原事業單位,工作年資如何併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資遣與資遣費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