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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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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第 六 章 退休
勞動基準法 第 58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57 條
第 59 條
相關函釋
2012-07-31
勞動 4字第 1010131995 號函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 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2005-04-21
勞動 4字第 0940019070 號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於原機關改制行政法人後,仍適用勞動基準法 者,得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