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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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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二 章 禁止年齡歧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2020-04-08
勞動條 4字第 1090130311 號函
勞動部就雇主一行為涉及多項就業歧視,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 平等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規定之處理原則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資遣與資遣費
退休與勞退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