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1 條

條文全文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所屬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