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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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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1 條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條文內容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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