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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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離職十日前,將法定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資遣者,於離職日起三日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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