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資遣通報和資遣預告差在哪?雇主要向誰、何時通報?
資遣預告是雇主通知勞工,資遣通報則是把資料送給實際工作地的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兩者不能互相代替。一般雇主依法資遣員工,通報應在離職10日前完成;只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的資遣,才適用離職日起3日內的例外。已付預告工資,也不能當作完成通報。
先分成通知員工與通報機關兩條線
預告給勞工看,期間依年資及終止事由
一般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時,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滿1年未滿3年、滿3年以上,分別有10、20、30日的預告期間。未依期間預告時的預告工資,屬另一項義務。
通報送機關,通常是離職10日前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通報對象是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目的是及早協助再就業。不是員工簽收資遣通知、辦好退保或付完資遣費就自動完成。
做完程序,不代表解僱理由一定合法
預告、通報、資遣費與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要分開核對。公司不能因拿到通報序號,就主張任何理由都能資遣;勞工也可另外爭執終止是否合法。
不是所有離職、所有資遣費,都套同一個通報程序
官方列的是雇主依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終止
勞動力發展署的通報說明以這些雇主資遣情形為範圍。真正自請離職、契約是否有效屆滿、依第12條解僱,或勞工依第14條終止,都應先辨別性質,不能只看文件叫資遣或最後有沒有給錢。
未滿3個月,不等於不用通報
勞基法預告年資表未直接列入未滿3個月者,並不會讓就業服務法的資遣通報義務一併消失。試用期也要先依實際終止原因確認。
3日例外不是忘記辦理的補救期限
離職日起3日內的例外,限資遣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不是公司臨時決定、作業來不及或忘記通報就可使用。已逾期時應儘速聯絡受理機關辦理並說明,不能補造早一點的日期。
看實際工作地,再選線上或書面
先看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地方
不是一律填公司登記地址。先確認各被資遣員工實際工作地;分公司、跨縣市、遠距或科學園區案件,受理單位不清楚時先問主管機關。
臺北、新北、臺中另有線上入口
發展署說明,這三地的線上通報使用地方系統;其他適用地區可依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辦理。入口可能調整,先從官方通報說明頁選擇,不把所有名單一律丟進同一網站。
線上與書面擇一,不任意重複通報
依官方指定方式辦理。書面通報須按受理規定將名冊送至實際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線上系統故障,應確認紙本替代程序,不等到逾期才處理。
填完不等於送出,要留下完成憑據
名冊要對得上真正的人、日期與原因
法定資料包含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是否需要就業輔導等事項。這些個資只應交給正式受理機關,不要貼在公開群組,也不要寄給本站。
線上看序號,郵寄看郵戳,親送看收文
發展署說明,線上以完成傳送並取得通報序號的日期為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雇主親送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保留名冊、完成通知及相關憑據,不只留填寫中的畫面。
更改離職日或撤銷通報,走更正程序
發展署系統目前要求撤銷或變更原線上資料以書面向原受理機關及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不要重複新增一筆掩蓋原紀錄。地方系統依各自最新規定確認。
情境示範
假設:工作2年,已提前20日通知員工
情境:公司依法定資遣事由終止一位工作2年的勞工,已完成20日預告,但還沒有向機關通報。
- 勞工預告:依其年資核對20日,保留通知與收受紀錄。
- 資遣通報:另外依離職10日前要求,核對工作地、入口及完成憑據。
- 資遣費、最後工資、離職文件與退保,仍分別辦理。
結果:完成20日預告不會自動完成通報;每項義務都需要自己的日期與證據。
提醒:本站假設例不認定這次資遣事由成立,也不把通報受理當成資遣合法的核准。
先確認這些事
- 由誰提出終止、適用哪一法定事由,有沒有合意終止或原因爭議。
- 實際到職日、預計離職日、預告送達日及通報完成日。
- 各被資遣員工的實際工作地與應受理的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機構。
- 名冊內容、線上序號與通知信,或掛號郵戳、收文證明。
- 是否因不可抗力、涉及大量解僱、跨區或園區管轄,或已需更正原通報。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同時涉及大量解僱、歇業或不同縣市員工
先做:先確認是否另有大量解僱計畫、通知與跨區義務,不把一般10日前通報當作全部程序。
找誰:由雇主向實際工作地主管機關確認;本頁不替大量解僱判定門檻。
員工主張第14條終止、被逼簽自願離職,或終止原因仍在爭議
先做:保存各方通知與實際經過,不為了填通報欄位而改造離職原因。
找誰:請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確認適用程序,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已超過期限、日期變更、系統送出結果不明
先做:保留原紀錄,立即問原受理機關應如何補辦或更正,不回填虛假日期或重複送件。
找誰:使用官方系統客服及主管機關窗口;逾期可能涉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