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工作場所遇到暴力威脅,可以拒絕工作或先離開嗎?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停止作業並讓勞工退避;勞工發現立即危險,也可在不危及他人安全的情況下自行停止作業、退到安全處並立刻向主管報告。可是一般口角、冒犯或尚未達立即危險的爭議,不能直接套成任意離班權;仍應要求雇主採取隔離、通報、支援與不法侵害預防措施。
有立即危險時,先離開危險再報告
雇主應停止作業並安排退避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停止作業,讓勞工退到安全場所,不能只叫勞工自己撐住。
勞工可自行停止並退避,但要顧及他人並立即報告
職安法第18條允許勞工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不是先失聯離開後完全不說明。
必要時報警或求救
出現武器、攻擊、追逐、限制人身自由或明確傷害威脅時,先到安全處並依急迫程度報警、叫救護或尋求現場支援。
未達立即危險,也不是什麼都不能做
要求公司啟動不法侵害預防與處理
顧客、同事或主管的辱罵、威脅、跟蹤與暴力風險,雇主應依規模與風險採取通報、隔離、支援、調查、醫療或心理協助等措施。
把『不舒服』和『立即危險』的事實說清楚
記下對方說了什麼、做了什麼、距離與工具、是否持續接近、現場有誰、公司怎麼回應。不要只留一句『我覺得危險』,也不要為了證據繼續停在危險處。
職場霸凌與立即暴力的程序不同
長期不當管理或持續羞辱可能走職場霸凌程序;當下暴力威脅先處理安全、退避與警政需求,不能只等內部調查。
事件後把安全、出勤與報復分開處理
留存通報與公司處置
保存報警、就醫、監視器保存要求、主管回覆、排班或調動變化及目擊者資料。監視影像可能很快覆寫,要及早提出保存要求。
公司不能只因合法退避就做不利處分
職安法對依第18條退避的勞工設有不利處分保護;但若主管機關認定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法律另有例外,所以仍要保留當時危險與立即報告的資料。
受傷、精神創傷或解僱要另走對應程序
醫療與職災、警政、內部不法侵害處理及僱傭關係是不同程序,彼此不會自動替代。
情境示範
顧客持物揮舞並揚言攻擊
情境:門市顧客情緒失控,持玻璃瓶逼近並揚言打人,現場主管仍要求員工繼續結帳。
- 在不危及其他人下停止作業,退到有出口或可求援的安全位置。
- 立即通知主管與同事,依現場急迫程度報警。
- 安全後保存通報、監視器保存要求、目擊與就醫資料。
結果:這類情況明顯涉及立即危險,安全退避優先;後續再處理公司措施、出勤與可能職災。
主管長期用難聽話羞辱,但當下沒有攻擊風險
情境:主管在群組持續貶抑員工,員工感到害怕,但當下沒有逼近、武器或立即攻擊跡象。
- 先保存完整訊息與事件時間線。
- 向公司指定窗口提出不法侵害或職場霸凌申訴。
- 若威脅升高或出現立即危險,再按退避與警政程序處理。
結果:不代表行為可以接受,但應依實際風險選對程序,不能把所有不當言行都直接等同第18條立即退避。
先確認這些事
- 行為人、時間、地點、言語、動作、工具及距離。
- 是否已有攻擊、追逐、阻擋離開或明確立即威脅。
- 退避時是否顧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何時向主管報告。
- 公司現場支援、通報、隔離與後續處理。
- 報警、就醫、目擊、影像及排班處分資料。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有人持械、攻擊、限制離開或威脅立即傷害
先做:優先退到安全處並求援,不要為拍攝或蒐證繼續接近。
找誰:有急迫危險時報警;有人受傷時叫救護。
退避後公司要求簽曠職、自願離職或放棄申訴
先做:保留文件與當時通報,不要在事實未整理前改寫成自願離職。
找誰:向地方勞工局(處)、勞檢機構或法律扶助確認。
先離開危險,不為蒐證冒險
立即危險時先退避並求援;安全後再補通報、影像與文字紀錄。長期不當言行則要分流到不法侵害或職場霸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