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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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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3-08-16
條文全文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5 條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2002-11-19
勞職外字第 0910055006 號函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且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 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若約定因 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而賠償罰金,則為無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