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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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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4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4 條
第 七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
相關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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