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第 38-3 條
第 六 章 罰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3 條
最新修正:
2023-08-16
條文全文
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之最高負責人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認定有性騷擾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前項裁處權時效,自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受理申訴機關收受申訴人依該項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38-2 條
第 38-4 條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