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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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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1 條
最新修正:
2023-08-16
條文全文
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第 13 條
第 14 條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