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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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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第 六 章 罰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 條
最新修正:
2023-08-16
條文全文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37 條
第 38-1 條
相關函釋
2020-10-12
勞動條 4字第 1090130744 號函
勞工請生理假,雇主未依法減半發給薪資之裁處,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規定論處
2014-05-26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1155 號函
受僱者任職未滿 1 年,雇主優於法律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惟 復職前遭資遣,應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21、38 條規定之適用
2014-05-13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0929 號函
受僱者任職未滿 1 年,雇主以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 留職停薪,該等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及期滿復職時,即應適用同法第 17 條 、第 21 條及第 38 條規定
2011-05-11
勞職業字第 1000072018 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書 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提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 物品,負舉證責任
2003-01-15
勞動 3字第 0920001112 號函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 條,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就兩性 工作平等事項所為之申訴,依教師法有關申訴及訴訟程序,向各級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2002-07-24
勞動 3字第 0910038223 號函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33、34、38 條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於公務 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有適用,但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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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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