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說明

知道性騷擾情形就要立即採取糾正與補救

雇主知悉性騷擾不以收到正式申訴為限;應依知悉方式立即防止再發、提供或轉介協助、調查釐清並作適當處理,接獲申訴及認定結果還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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