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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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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條文內容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相關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
相關函釋
2014-10-16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2114 號函
核釋有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期間遭受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 騷擾提出申訴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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