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條文內容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