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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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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條文內容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相關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
相關函釋
2014-10-16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2114 號函
核釋有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期間遭受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 騷擾提出申訴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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