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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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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6-04-08
條文全文
(本條已刪除)
(刪除)
第 3 條
第 4-1 條
相關函釋
2014-10-16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2114 號函
核釋有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期間遭受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 騷擾提出申訴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