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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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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命令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最新修正:
2026-04-08
條文全文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第 4 條
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