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審議,應自受理申訴後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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