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
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4-01-11
條文全文
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訴人)發現雇主違反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得依本辦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對於地方主管機關經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第 1 條
第 3 條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