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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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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條文內容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相關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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