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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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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6-04-08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15-10-26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19 號函
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夜班受僱者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受僱者請休產假 、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將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