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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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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6-04-08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七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15-10-26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19 號函
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夜班受僱者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受僱者請休產假 、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將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
2014-12-12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2626 號函
若受僱者配偶於 103 年 12 月 13 日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 等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103 年 12 月 13 日後, 受僱者得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