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
第 3 條
命令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6-04-02
條文全文
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 三、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四、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第 2 條
第 4 條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