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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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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5-11-21
條文全文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06-08-03
勞動 3字第 0950035573 號函
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6 條,為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 庭照顧,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 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
2002-04-26
勞動 3字第 0910020358 號函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所有受僱者及求職者均有適用,定期契約 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應至定期契約 期限屆滿時止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