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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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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勞動基準法 第 69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68 條
第 70 條
相關函釋
2010-10-12
勞保 1字第 0990140433 號函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2009-08-27
廢 勞保 1字第 0980080610 號函
已廢止
按「提供勞務」係指為他人提供本身之勞務或工作成果,並因此而獲取報 酬者而言,其與自行創業,藉由本身事業之經勞而獲取所得者有別,故勞 工於失業期間若自行創業,則無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依就業保險法規定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1997-10-16
(86)台勞動二字第 045013 號函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 自本 (八十六) 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1986-04-22
(75)台內勞字第 392723 號函
學徒習藝時間除另有約定外,免予合併計算年資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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