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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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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勞動基準法 第 65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 64 條
第 66 條
相關函釋
2024-08-01
勞動條 2字第 1130148467 號函
勞動部就「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所稱見習生,與勞動基準法第 8 章 技術生規定如何適用,及同法第 68 條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 規定之立法目差異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011-05-09
勞動 3字第 1000131188 號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事業招收技術生者,應先簽訂書面訓練契 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後,始得至事業機構接受訓練
1990-09-01
(79)台勞動三字第 20236 號函
學徒、委託代招技訓班學員、建教合作生可否併計工作年資
1989-07-07
(78)台勞動三字第 16413 號函
事業單位委託學校代招技工訓練班,其訓練期間之年資是否併計工作年資 疑義
1986-04-22
(75)台內勞字第 392723 號函
學徒習藝時間除另有約定外,免予合併計算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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