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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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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勞動基準法 第 64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 63-1 條
第 65 條
相關函釋
2024-08-01
勞動條 2字第 1130148467 號函
勞動部就「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所稱見習生,與勞動基準法第 8 章 技術生規定如何適用,及同法第 68 條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 規定之立法目差異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014-10-03
勞動保 2字第 1030140359 號函
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產學專班﹑建教合作班,如適用 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得以技術生或建教生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
2011-05-09
勞動 3字第 1000131188 號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事業招收技術生者,應先簽訂書面訓練契 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後,始得至事業機構接受訓練
1998-08-10
廢 (87)台勞動三字第 030878 號函
已廢止
關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 類之人,其訓練職類是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疑義
1986-04-01
(75)台內勞字第 393675 號函
勞動契約可約定勞工派赴國外受訓後之服務期限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