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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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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 第 7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第 70 條
第 72 條
相關函釋
1991-03-08
(80)台勞動一字第 06177 號函
經核備之工作規則,主管機關認為不妥時,得撤銷之
1986-08-15
(75)台內勞字第 431187 號函
公司要求女工簽訂同意書於產假期滿自請辭職,應屬無效
1986-06-26
(75)台內勞字第 416932 號函
事業單位不宜將受褫奪公權者不得受僱列入工作規則
1986-06-25
廢 (75)台內勞字第 415571 號函
已廢止
主管機關派員查訪、索取資料遭雇主拒絕得處罰鍰
1986-04-03
(75)台內勞字第 387464 號函
勞動契約不得約定因雨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不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